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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1 21:4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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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2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近年来,我县持续开展露天矿山整治攻坚行动,先后取缔关闭露天矿山32家。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4号)、《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13号)要求,我县需取缔关闭23家对环境影响较大或未按时提请环保验收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9家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对前期在攻坚行动中已通过市级环保整治验收的14家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提高;修复绿化43家已确定关闭取缔的露天矿山和1家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到2016年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二、重点工作和时间安排

(一)取缔关闭(由相关镇政府〈古城办〉、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

具体任务:对列入前期攻坚行动整治任务的23家露天矿山予以取缔关闭。其中彻底取缔关闭前期攻坚行动中已决定取缔关闭但尚未取缔关闭到位的10家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前期攻坚行动中未按时提请市级环保整治验收的13家露天矿山。

主要措施: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注销有关证照。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并开始实施修复绿化。

(二)停产整治(由环保部门负责督导、协调、调度、组织验收)。

具体任务:对9家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排放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其中:对前期攻坚行动中按时提请市级环保整验收但尚未通过的3家露天矿山(采石场)继续实施停产整治;对列入冀气领办〔2016〕24号和唐政函〔2014〕147号文件整治任务的6家露天铁矿实施停产整治。

主要措施:各停产整治露天铁矿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环保整治方案,整治完成通过市级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3家露天矿山(采石场)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此项工作已先行开展,并于6月底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对未按时通过市级验收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予以取缔关闭。6家露天铁矿要于2016年5月底前停产到位(此项工作已于5月底前完成),对拒不停产或未通过市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予以取缔关闭。上述矿山取缔关闭后要全部实施修复绿化。

(三)整顿提高(由环保部门会同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调度、组织验收)。

具体任务: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露天矿山逐个进行核实,对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或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责令进行整改,直至取缔关闭。

主要措施:

1.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位于城市规划建设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露天矿山,位于军事设施、国防工程、通讯光缆、输油(气)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对其中影响景观、危害重要设施安全的予以取缔关闭。

2.对前期攻坚行动中已通过市级环保整治验收的14家露天矿山,由环保部门提出进一步深化环保治理的标准。对达不到整治标准的矿山,责令整改,对按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县政府予以责令关闭。

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者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露天矿山,予以取缔关闭。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露天矿山,予以取缔关闭。

5.对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露天矿山,予以取缔关闭。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取缔关闭的露天矿山。

完成时限:环保部门于2016年9月底前汇总各部门意见,将取缔关闭露天矿山名单报县政府,县政府将关闭取缔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取缔关闭到位。所有取缔关闭露天矿山要全部实施修复绿化。

(四)修复绿化(由相关镇政府〈古城办〉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督导、协调、调度、组织验收)。

具体任务及完成时限:对57家已确定取缔关闭的露天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实施修复绿化。

1.前期攻坚行动中省要求取缔关闭并进行治理的13家露天矿山,于2016年10月底前必需完成修复绿化,并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2.列入冀气领办〔2016〕24号文件的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修复绿化。

3.其他已确定取缔关闭的43家露天矿山,开始实施修复绿化。

主要措施: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修复绿化,抑制扬尘。

工作程序:

编制方案。矿山环境修复绿化原则上实行“一矿一设计”,由治理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下达批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由镇政府(古城办)负责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实施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的,企业可以自行治理或委托其他单位治理;由镇政府(古城办)负责治理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资金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组织验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由治理责任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政策措施

(一)根据《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1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改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初审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设露天矿山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暂停审批新设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整合区除外)。

(二)各涉矿镇政府(古城办)是责任灭失矿山迹地的治理主体,可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模式。要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支持政策,确定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大力推进以PPP模式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突破财政资金不足的制约瓶颈,实现矿山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共赢。鼓励第三方治理,矿山企业通过委托付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将矿山环境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加快进度、规范治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三)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依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所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完成治理,镇政府(古城办)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镇政府(古城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四、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戚永和任组长,副县长侍瑞军、王久福任副组长,各相关镇(古城办)、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安监、水务、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信、供电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涉矿镇政府(古城办)负责向相关矿山企业送达《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后续下达的注销文件并做好记录,督促被关闭取缔矿山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和治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行动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奖励或补偿费用。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取缔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统筹协调指导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停产整治相关工作,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负责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环保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吊销关闭取缔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责令关闭取缔矿山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工信部门负责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以文件形式通知电力企业对其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电力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三)强化联合执法。各镇政府(古城办)要承担起矿山整治的主体责任,协调公安、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矿山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超层越界、污染环境、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涉爆违法,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持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对非法采矿易发区的巡查,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非法露天采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以采代探、以荒山治理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采矿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证照不齐、证照超期的矿山,必须先停产,待补齐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发现证照不齐、证照超期的矿山擅自生产的,一律按非法采矿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附件:1.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汇总表

2.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关闭取缔)

3.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停产整治)

4.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整顿提高)

5.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修复绿化)

6.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修复绿化)

7.滦县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任务表(2016年开始实施修复绿化)

 


2016年滦政办22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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