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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09: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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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滦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滦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确保做好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淘汰办〔2017〕10号)要求,参照《唐山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按照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属地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质监局)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担负起本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每年1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以正式文件报工信局(2017年工作方案延后至8月10日前报送)。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信、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四)认真总结上报。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于每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与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工信局。工信局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工信、发改、人社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发改、工信部门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发改、工信部门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金融办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社部门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发改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发改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公开。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信、发改、质监、安监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二)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滦县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落后产能情况表 
2017年滦政办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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