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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督导问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 09:4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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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督导问责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150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督导问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完成“1+14”系列方案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环保部强化督查交办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实现市达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问责方式

采用通报批评、约谈、纪律处分三种方式。

三、问责对象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直有关单位责任落实主体、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人员。

四、问责办法

(一)对环保部强化督查问题整改落后的问责

1.日排名情况。县政府对于环保部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进展进行日排名,对连续3天排名后3位的镇(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3天排名末位的镇(街道办)进行约谈;被约谈两次的镇(街道办)交监察部门进行纪律问责。

2.环保部销号情况。环保部巡查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达不到销号条件的,视问题性质,追究相关领导及网格化监管责任人责任。

3. 2017年7月20日前环保部发现的186个问题,8月10日前完成50%以上,8月20日前完成80%以上,8月25日前全部完成。7月21日之后发现的问题,自交办之日起20天内完成销号。规定时限不能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领导及网格化监管责任人责任。

(二)对“1+14”方案任务落实不力的问责

1.日排名情况。对“1+14”方案中相关部门承担的任务,按照市日排名情况,如我县连续3天任务排名后3位或连续2天任务排名末位的,对县相关单位进行约谈;两次被约谈的,移交监察机关,进行纪律问责。

2.专项任务进展完成情况。8月25日前,“1+14”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完成80%以上,其中煤质抽检任务全部完成;9月25日前,基本完成“1+14”方案的各项任务。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问责

1.“散乱污”企业整治问题。目前全县“散乱污”名单内企业566家,8月20日前未完成治理任务80%以上的,对相关镇(街道办)进行约谈;8月底前不能完成全部任务的,追究相关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对于各级检查新发现的名单外“散乱污”企业,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VOCs治理问题。由环保局负责督导唐山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8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对环保局进行约谈;加大其他涉VOCs排放源排查整治力度,对新发现的突出VOCs问题,视问题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改善率。如果我县因空气质量排名和改善率被市政府约谈或问责,县政府将对城区空气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环保、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问责。

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5.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问题。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出现被市级及以上约谈、曝光问题的问责

县政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问责的,县政府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加重一级问责。

(五)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不严不实的问责

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部署、实施、调度、检查、督导不到位,导致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工作中出现的迟报、漏报、瞒报、虚报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问责程序

对符合上述问责情形的,通报和约谈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施行。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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