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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6 09:1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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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建立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保险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创业致富和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结合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及“食品安全县”建设工作的开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养殖业发展,实现养殖户、保险公司、生态环境等多方共赢,根据《河北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育肥猪保险、病死猪标识、收集处理、保险赔付、补助申报的关联体系,形成育肥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源头解决病死猪随意丢弃乃至流向餐桌造成危害养殖业发展、公共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

育肥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进行,通过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实现大小猪保险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按照相关政策,保费由养殖场(户)自交、县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以及中央财政补贴四部分组成。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村(居)委会及辖区动物防疫站、保险代办点人员,做好辖区育肥猪饲养数量普查及育肥猪保险宣传工作。同时结合保险公司发放告知书对投保事项进行告知。

(二)统计收费阶段。各基层动物防疫站结合保险公司代办点,负责养殖户清单登统和保费收取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养殖户名称、饲养地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投保数量等,登记结束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

(三)收费出单阶段。由各保险代办点结合各镇(街)动物防疫站将养殖户投保清单及所收保费一并交保险公司,按照承保要求签发保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畜牧、财政、承保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推进、协调、指导、督查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畜牧水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畜牧水产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畜牧部门与财政局、保险公司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并提出解决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协调与汇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抓好宣传工作,提高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充分通过广播、电视、会议、互联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意义,从而形成全县上下共同支持、关心、参与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确保我县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全覆盖工作将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确保我县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工作圆满完成。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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