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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县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5 09:1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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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滦县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妥善解决病死动物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乱丢乱放和流向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15〕13号)、《唐山市农牧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唐农牧〔防〕字〔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畜牧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流通日益频繁,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一系列攸关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事件备受关注。我县是畜牧养殖大县、瘦肉型猪基地县、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全国牛奶生产强县,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妥善处理病死动物,减少污染,防病防菌,对于保持畜牧产业稳定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县内所有屠宰场、养殖场和散养户病死动物。实施政府扶持、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财政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即“民营公助”方式运作,由投资人投资建设,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资源,除对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疫病死亡动物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外,对其它死亡动物选择高温高压化制+生物转化处理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无污染排放。

(二)病死动物鉴定与暂存

由畜部门组织具有兽医资质的人员进行病死动物的鉴定工作。

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至少建设1座存放病死猪的冷库,冷库要进行专人管理,建立台账,防止病死动物流失;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及散养户,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低温冰柜专用存放病死猪;除猪以外的其它动物养殖场达到相应规模的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低温冰柜专用存放病死动物。

(三)病死动物的收集方式。病死动物收集工作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负责,采用专用车辆收集的方式,由收集人结合养殖场(户、屠宰场)确定地点收集。收集场地消毒工作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负责。

专用收集车辆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负责采购和管理,统一外观标识,配备相应的消毒防护设施。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运行流程

(一)病死动物的报告和受理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产生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立即报告畜牧部门。参加畜禽保险的还应当报保险机构。畜牧部门和保险机构组织人员对病死动物进行死因鉴定及现场勘验,出具统一印制的死亡诊断证明。确认为非重点疫病死亡的,加施专用耳标,由专人登录滦县动物无害化监督网无害化处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疑似重点疫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动物疫病上报和处置规程处理。

(二)病死动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全县病死动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根据滦县动物无害化监督网无害化处理平台每天提供的数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安排运输车辆及人员,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收集运送病死动物,对病死动物的交接过程拍照存档,认真核对病死动物的种类、数量,并做好交接记录,交接完毕后在对场地进行消毒处理。进厂后由无害化处理厂工作人员及官方兽医负责对病死动物的种类、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填写进厂登记,官方兽医依据交接单情况在滦县动物无害化监督网无害化处理平台上进行交接操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对收集的病死动物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留存视频,并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经官方兽医签字确认。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和卫生条件。单位和个人收集病死动物直接运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的,要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包括病死动物报告、受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平台录入、病死动物交接和暂存等环节的监督。相关部门可根据监管网络平台查看病死动物情况,按职责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到现场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疑问的场点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技术规程的报告、收集、送交、暂存行为及时纠正;对虚报数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及时查处。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

养殖场(户、屠宰场)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交接表》向畜牧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牧部门出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官方兽医、养殖场(户、屠宰场)共同签字。无害化处理厂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交接表》报畜牧部门进行确认。

(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费用财政补助确认

畜牧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助的确认。畜牧部门对病死动物数量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填报汇总表和情况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分别报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申请上级财政补助。

四、完善支持政策

(一)政策性补助分配原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统筹考虑畜禽所有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经鉴定合格的病死猪每头补助80元(国家50元、省20元、县10元),按照“4:2:2”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处理1头病死生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享受40元补贴、养殖场(户、屠宰场)享受20元补贴、运输收集享受20元补贴。养殖环节中的死胎、流产胎不享受补贴。

(二)政策性资金补助发放办法。中央、省、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位后,县财政部门结合畜牧兽医管部门,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无害化处理厂及养殖场(户)。对于国家暂未出台的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以及尚未纳入养殖业保险死亡的动物,视情况申请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推行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保险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启动育肥猪保险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病死动物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将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利用保险理赔前置,提高养殖场(户、屠宰场)主动接受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保险机构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根据我县实际和风险特点,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五、保障措施

(一)明晰部门职责

县政府对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协同配合。具体职责分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以“民营公助”的方式对全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技术鉴定,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设立官方兽医办公室,为畜牧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网络平台和专线电话,受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记录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情况,并调度全县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网络平台24小时运营,专线电话专人接听,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共同管理和维护;财政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及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保险公司负责动物承保、出险、理赔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病死动物的报告、收集组织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病死动物的报告、收集;环保部门负责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优先组织环评,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病死动物运输车辆加挂统一标志,县内道路实行免费通行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倒卖、贩运、销售、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好产品质量技术认定,消除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收集处理。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动物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所有养殖场(户、屠宰场)及运输经营者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锁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查扣部门要通知畜牧部门,并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张贴公告,印刷标语口号,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县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滦政办〔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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