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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09:0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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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8

 

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本次国务院共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由省政府部门实施的25项,由省、市、县分级实施的10项,由县级实施的4项。我县此次对应取消14项,其中省、市、县分级实施事项10项,县级实施事项4项。对省政府部门衔接取消事项,县级也作取消处理,一并公开。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在县级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要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三、本《通知》印发的同时,由县电子政务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委办在滦县机构编制网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衔接取消事项目录。

四、各部门要根据衔接落实情况,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五、此项衔接落实工作要在201755日前完成。

 

附件:滦县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3

 

 

2017年滦政办8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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