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发〔2015〕2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政府序列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政府序列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符合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股级干部整体素质,促进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股级干部每年调整一至二次。特殊需要,任免机关同意,可临时调整股级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做人诚实,团结同志,务实担当,有进取创新意识。
第八条 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般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原则上任科员(或相当于科员级)满二年,符合条件的可任副股级职务,在副股级岗位上任职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任正股级职务;
(四)对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较强的事业单位股级职务任职,提副股的需具备助理级以上职称,提正股的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五)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岗位任职,须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
(六)上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七)符合人事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股级干部一般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越级提拔,但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 股级干部配备从职数、编制、身份等方面进行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股级领导职数按编制部门核定职数总量控制。坚持拟任人选编制、身份与拟任职岗位性质相符的原则,严禁编制逆向流动。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在任职的同时,变更其编制性质;从全额拨款到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任职,或从差额拨款到自收自支单位任职的,在任职的同时,变更其编制性质。
第三章 考察对象的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所缺职位本单位(或机关内部)确无合适人选,需从外单位或下属单位调任的,也可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会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主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实到会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统计推荐结果。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确定,既要充分尊重民主推荐结果,又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或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考察对象可通过竞争上岗产生,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进行,由所在单位组织。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任职条件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答辩;
(四)民主测评。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县人社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同单位领导、同事个别谈话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根据考察情况,经人社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向政府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社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由县政府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社部门汇报干部调整的整体情况和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政府党组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四条 拟提拔的股级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上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履行任职手续,股级干部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任免股级职务的,主管部门根据人社局下发的任免批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聘任管理。
股级干部任职后,工资福利待遇随之进行调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到事业单位任职的,核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第七章 轮岗、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轮岗制度,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股级干部实行轮岗。
第二十七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股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政府党组及人社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免职:
(一)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予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股级干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条 实行股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股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股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政府党组及人社部门根据股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七)不准违反干部人事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股级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对违反组织原则,不按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股级干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任免机关批复任命,部门内聘的股级职务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原股级干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