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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15 17: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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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522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项目建设秩序,有效消除、遏制全县各类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稳增长、保稳定、惠民生”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维护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属地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积极性,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完善项目手续,有步骤、有计划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规范全县项目建设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遗留问题尽快妥善处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类别予以处理。

(一)土地环节

1.对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住房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免予行政处罚,由国土部门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2.县委、县政府有明确会议纪要、文件等要求提前开工的建设项目或者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性投资公益公建项目,按已动工建设的实测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10/平方米执行,罚款到位后由国土部门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二)规划环节

1.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财政性投资公益公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性住房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会议纪要、文件等要求提前开工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免予行政处罚,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规划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处罚后,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三)施工许可和预售环节

1.土地和规划手续齐全,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招投标手续。

2.已建成或投入使用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向县住建局出具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函,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县委、县政府有明确会议纪要、文件等要求提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公益公建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性住房项目,住建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其他项目,只对未取得施工许可一个环节进行处罚,处罚标准由住建部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违规预(销)售商品房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取预付款的,住建部门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罚款;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处以1-3万元罚款。

三、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整体协调县直有关单位,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县直有关单位是审批主体,要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证件办理;各建设单位是整改主体,要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加快完善办理各种手续。

(二)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依法按照执法节点,分段做好执法监管;要加强对项目单位工作调动,主动服务、提质提效,帮助项目单位尽快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对已办理完毕规划、住建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再做行政处罚。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建立领导干部分包责任制和项目手续代办制,督导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处置处理,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尽快整改到位。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监管,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进行挂牌监督,发现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一律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停工,从严从重处罚。

(四)本意见适用于201511日以前未批先建项目,有效期至20151231日。

 

 

滦县人民政府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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