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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5 17:4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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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519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少燃煤污染,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1586号),对2015年全市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推广洁净型煤的要求,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洁净型煤推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任务和时限

2015 年市达我县洁净型煤推广任务5.5 万吨。根据居民燃煤需求调查和经济发展情况,现对市达推广任务进行分解并下达给各镇(街道办)。推广任务完成时限为9月底。

二、洁净型煤销售价格

经有关部门核算,2015年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格暂定为不高于 790 /吨(将根据散煤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为降低居民燃用洁净型煤负担,市财政每吨向生产配送企业补贴340元,居民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450/吨。县财政将根据市场变化再给予补贴支持,确保居民不因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增加负担。

三、洁净型煤的订购配送

(一)确定生产配送企业。全市共建成10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洁净型煤供应能力 170万吨/年。我县已与其中的唐山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滦南县扒齿港镇)、迁安市福安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西部工业园区)接洽并达成供货协议。各镇政府(街道办)可就近联系,每个镇(街道办)可结合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选择一家依法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煤炭销售点作为配送点。

(二)签订购煤协议。各镇政府(街道办)与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对接,按照“公开透明、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经济便捷”的原则,确定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并签订《洁净型煤供应协议》。

(三)登记订购。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组织、督导。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居民用煤的登记、收款、协助配送等工作,按照居民实际购买价格收取居民购煤款、出具购买凭证,填写《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其余两份与代收煤款一并上交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对《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后将购煤款一次性支付给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四)生产配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按照《洁净型煤供应协议》和《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安排生产并及时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指定地点。

(五)财政补贴。市财政对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常住居民(以当地派出所户籍为准)。采用燃煤取暖方式为主的住户,财政补贴上限为每户每个烤火季洁净型煤2吨。申报补贴的手续和程序:镇政府(街道办)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登记的洁净型煤配送数量进行审核,汇总填报《居民洁净型煤推广补贴资金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环保局。县环保、财政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呈领导审阅后报市洁净型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洁净型煤是环保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是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组织基础,一定要高度重视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迅速成立洁净型煤推广工作领导机构,安排人员迅速组织开展推广工作。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也要把洁净型煤推广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落实、亲自督导,确保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规范煤炭销售行为。市场监管、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紧密结合、立即行动,对全县煤炭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一造册登记,摸清进货渠道,建立治理台帐。无证无照的经销点全部取缔,证照齐全的经销点必须销售洁净型煤。质监部门要对各销售点所售煤炭质量进行定期抽检,凡销售劣质煤炭的,交由环保等部门严厉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环保部门参照采石场环境整治要求制定煤炭销售点环境治理规范,督导煤炭销售点限期整改到位。所有煤炭销售点都必须做到证照齐全、环保设施达标、经营行为规范。

(三)加快建设生产配送体系。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积极引进神华集团等煤质达标、规模大、实力强的煤炭生产企业,或引导有意愿的煤炭经销商,在县内投资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尽快建成县内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为洁净型煤的进一步推广奠定基础。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劣质煤炭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优惠政策。通过张贴公告、悬挂条幅、入户发放“明白纸”、开展洁净型煤与普通煤炭对比试烧、组织洁净型煤用户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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