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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
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方
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 17:3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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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534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9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方案

 

为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唐山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点源减排与面源防控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借鉴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成功经验,以燃煤管控、工业污染减排、机动车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把空气质量保障各项措施与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有机结合。对可能影响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纪念活动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有效保障首都环境空气质量。

二、控制时间和范围   

(一)控制时间

20158270时至9424时。其中,8270时至83124时为第一时段;910时至9424时为第二时段。

(二)控制区域

全县范围。

第一时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对应附表Ⅱ级响应,下同),其他涉气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对应附表Ⅲ级响应,下同);施工工地停工;制药、化工、工业涂装、家具、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暂停生产。

第二时段,所有涉气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施工工地停工;制药、化工、工业涂装、家具、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暂停生产。

在预测北京及周边地区可能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AQI>200)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作小组办公室及省、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实施重点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启动实施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三)重点控制污染物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重点控制污染源

工业源: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焦化、化工、制药等行业;

扬尘源: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扬尘、矿石开采、各种料堆、散体物料运输等;

机动车尾气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其他污染源: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

三、重点控制措施

(一)燃煤污染减排。第一、二、三产业中所涉燃煤设施要通过采取停产、检修或降低生产负荷、燃用低硫优质煤、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确保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其中,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暂停生产。未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茶浴炉等燃煤设施暂停使用。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或机组,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实心粘土砖瓦窑一律关停、取缔。

(二)工业排放控制

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涉气企业,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等高架点源,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其他涉气企业第一时段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第二时段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工业企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一律停产。

其他列入取缔关停范围的小污染企业要取缔关停到位。

(三)机动车污染控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和进京车辆查验、疏导、劝返,达不到国Ш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进京,进省过境北京市低于国Ш标准的车辆实施远端绕行。根据空气污染预警情况,结合北京市限行措施,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对城区机动车实施限行。停驶运输土方、渣土等扬尘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除外)。开展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执法检查。

(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制药、化工、工业涂装、家具、汽车制造维修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暂停生产。

(五)扬尘面源污染控制。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停止使用,并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露天矿山全部暂停开采生产。安排专人值守巡查,实时监控并严厉打击露天烧烤、焚烧秸秆等露天焚烧行为。建筑施工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土石方挖掘、拆除工程、渣土清运及市政道路工程等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其他施工场地污染工序作业时间减半。增加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加强对城区外道路扬尘治理和监管,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公安局、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农工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宣传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镇(街道办)及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依据属地、分管工作,分类指导,督促落实。发改局牵头负责落实压减燃煤、气源保障和清洁能源利用;工信局牵头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停产、限产,督促落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局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监督燃煤设施减排、指导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取缔燃煤小锅炉、开展工业散体物料堆场整治,并会同气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公安局牵头负责制定落实车辆限行方案,督促落实车辆禁、限行方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商务局负责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会同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执法监察,监管城区宾馆、饭店、洗浴锅炉使用;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城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取缔露天烧烤;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城区以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司家营矿区渣土运输;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露天矿山停产、矿山扬尘整治和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农牧局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安监局牵头负责督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钢铁、焦化等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气象局牵头负责气象预测预报;宣传部牵头做好相关宣传和舆论引导;农工委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

2.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对各项措施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日报工作制度,对重点保障措施进展及时跟踪,并通报落实情况。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问责。

3.纪念活动期间,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秸秆、垃圾、树叶、荒草禁烧工作,超前谋划,加强宣传,对违反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发现着火点的镇(街),将严肃追究所在镇(街)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优势,结合纪念活动整体宣传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意义、目标、措施、要求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纪念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5.加强督导。县督查室、环保局、安监局组成三个督导组,督导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附件:1.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及职责

2.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方案任务分工

3.滦县环保驻企督导表

4.交通运输领域施工工地驻企督导

5.城区锅炉治理驻企督导表

6.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驻场督导表

附件1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

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张会春  县长

副组长:张宝才  常务副县长

侍瑞军  副县长

  员:刘金良  公安局局长

高语明  政府办主任

武铁东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焦会忠  政府办主任科员

闫世蕾  发改局局长

郝延强  工信局局长

裴秀文  人社局局长

朱桂丰  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瑞岭  财政局局长

张永忠  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立新  农牧局局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会臣  安监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范福东  监察局局长

韩凤平  环保局局长.

姬学军  商务局局长

董天军  质监局局长

殷启国  供电公司经理

吴晓元  银监办主任

王云虎  司家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于晓红  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姜海山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滦州镇镇长

王大勇  榛子镇镇长

    镇镇长

    东安各庄镇镇长

赵俊友  油榨镇镇长

吴建成  九百户镇镇长

李宗军  雷庄镇镇长

周俊军  茨榆坨镇镇长

卢金玺  杨柳庄镇镇长

宋焕强  古马镇镇长

黄新建  小马庄镇镇长

苗厚利  王店子镇镇长

甄宝江  滦河街道办主任

秦继国  古城街道办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关于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滦县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调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统筹推进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密切联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及时通报和报送有关情况,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发布实施其他空气质量保障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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