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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3 17:2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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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531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3


 

滦县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

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高效有序运行,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加快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运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详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四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管理体系。在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镇级相关机构增加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的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业自律四级管理,建立健全县、镇(街道办)、村三级网格。

(一)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

二级网格:在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级网格:在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实施“六定”。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含县征收排污费企业)由县实施“六定”即:定区域、定排污企业、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晰、污染源档案完整、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镇、镇与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镇级组织与县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对接,并逐级联网,完备县、镇、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对所有排污单位落实“一企一档”制度。

4.分类推进。建成镇(街道办)与村(居)实行分类推进。在建城镇(街道办)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5.差别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整治环境信访问题突出、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偷排偷放的排污单位。

(三)网格职责

县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将网格化方案向市级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与市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对接,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镇政府(街道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督导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级网格划分方案备案工作。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将网格化方案向市政府备案。

二级网格: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发现和受理的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将网格化方案向一级网格备案;组织辖区排污单位建立完善“一厂一档”。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 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四)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网格长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环境监督员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评价:县政府每半年对全县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保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真正落实到位,在镇级和工业园区相关机构增加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环境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企业自我监督: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排污单位建立企业自律体系,通过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达到自我监督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5.监督员监督: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不断充实企业环保监督员、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为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引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与环保部门形成打击违法排污的强大合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修订完善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细化各级网格划分,明确所辖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档案,建立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于2015825前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二)网格划分方案备案阶段。2015831日前,将本地区修订完善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联系人:李明辉,联系电话:5038911)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完成辖区内列入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和其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企业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

(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阶段。按照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要求,逐项落实到位,于831前完成在各镇政府(街道办)设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环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器材,完成辖区内所有纳入排污申报排污单位的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均要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详细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网格长),明确各级网格职责任务和具体责任人,对监管单位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

(二)提升能力。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严格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等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于每年78日和次年18日前,分别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联系人:李明辉,联系电话:5038911,电子邮箱:lxjc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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