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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2015-06-19 13:38:37 浏览次数: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举报监督电话:0315-738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