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规划局执法程序

2015-06-19 13:38:09 浏览次数:

滦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流程

 

一、 立案

    根 据有关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对符合一般程序立案条件的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办案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报经县规划局批准立案。在查处之 前,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尽量减轻社会危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制作《行政执法当 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定期报县规划局备案。

二、 调查取证

    批 准立案后,由县规划局领导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在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收集证据时(包括立案前的调查),必须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执 法标志,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字 的,应在笔录上住明。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重 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三、 听取陈述和申辩

    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力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复议 权和诉讼权。办案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记录在案,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

四、 组织听证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指控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专人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程序结束后,转入一般程序处理。

五、 提出处理意见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办案执法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向规划局领导汇报调查情况或者听证情况,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报表》,提出处罚、不予处罚和不得处罚的意见。对提请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处罚方式和执行措施,并监督实施,或者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六、 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违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其他告知事项。

七、 送达

    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名说明。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做好应复应诉工作。在接到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制作《行政答辩状》,组织应诉。

九、 执行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 结案

    案件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载明案件执行情况。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