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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2016-03-04 15:41:00 浏览次数:

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立案调查的,应制作《立案登记表》。

二、在对案件调查时(或调查过程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一般为3日。也可另行约定,但约定时限应不超过对案件办理周期的时效要求。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部门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六、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机关和途径。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60天;

(三)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机关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金。

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义务;

(二)超过15日内不履行义务,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超过90日内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亦可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发出《行政告诫通知》,《行政告诫通知》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至90日内下发,告诫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影响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