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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档案馆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2016-03-09 15:42: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处罚部门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处罚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