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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档案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2016-04-01 15:39: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实行馆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我馆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我馆各股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集体讨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完成市档案局下达目标任务的计划和措施;

(二)我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馆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股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馆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馆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馆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馆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馆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馆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