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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档案馆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03-02 15:39: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档案行政执法员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滦县档案局负责对其所属档案行政执法员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及时、公正、公开原则;
   (二) 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原则;
   (三) 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一)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错误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的;
   (二)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及其他过错,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认定违法的;
   (三)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以威逼、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执法,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绝或拖延履行执法职责,经告诫拒不改正造成危害的;
   (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其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档案行政执法员。
    本制度所称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违法行政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档案行政执法员。
    第七条  追究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局内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的处理决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 
    对档案行政执法员的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合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辩。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同时,应当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追偿。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