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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5-01-13 15:58:00 浏览次数:

滦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 为规范全县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档案行政处罚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唐山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结合本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县档案行政管辖范围内,作出档案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处罚是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档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是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国家特别珍贵档案损毁、遗失、流失,无法补救的;

 (四)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它应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有法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滦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 《滦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一)确定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界定;

 (二)应当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等组成;

 (三)会审结果填写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存入相应案件案卷;

 (四)会审结论应同时向上一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作出会审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滦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理由。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对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本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经常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滦县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