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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流程与文书

2015-06-19 13:03:32 浏览次数: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流程实施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听证)、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依法需要取得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须提交《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表。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申请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制定下 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醒申请人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属于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对依法不属于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审查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作进一步审查、审核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笔录》、《询问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 向利害关系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关系人告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陈述和申辩的过程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填写《陈述、 申辩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对依法应当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 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并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还要填写《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对 行政许可鉴定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或者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 益关系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同时粘贴《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同时向有关人员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告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事项。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听证申请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1)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按照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2)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3)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4)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5)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6)行政许可申请人员、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7)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8)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听证应当填写《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 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其他参加人,各方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对异议有不同意见,听证主持人认 为异议不能成立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并报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为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 定提供依据。

8、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 论决定,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填写《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 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科(处)室应当填写《人 民防空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该书说明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 知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10、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按有关程序办理。

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 合法定条件,做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 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该书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1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需延续取得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该书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并告知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13、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消、撤回、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及时向被许可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变更、撤销、撤 回、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撤销、撤回、注销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被许可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变更、撤 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送达、归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制定法律文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并填写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回收后存档保存。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应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 证件及其他重要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