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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流程

2015-06-19 12:37:47 浏览次数:

1、案件受理  执法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县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明确案件承办人承办。

2、立案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承办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分析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 动。案件承办人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 执法监察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立案的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管辖范围的。

立案标准详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件和《行政处罚法》。案件立案后,执法监察机构应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和发证手续。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程序性活动。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机构初审后,报会审会议讨论。

4、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听证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执法监察股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局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在下达告知书前会审的案件,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有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提交会审讨论。

6、案件会审《案件调查报告》是案件会审的汇报材料,会审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一般案件在下达决定前会审,重大或复杂案件也可在下达告知书前会审。

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343条或者第410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4)认定单位、个人没有违法行为,不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撤销立案建议,并附《撤销立案呈批表》。

会审后,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决定与执行案件会审后,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4)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下达《撤销立案决定书》通知有关单位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议应诉工作,由案件承办人或委托人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参加应议和应诉。

9、结案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执行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执法监察机构通知有关单位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10、立卷归档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件、图片及音像等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