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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旅游局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2015-06-19 12:29:59 浏览次数: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保护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

(一)受理控告、举报、投诉按照分收、归口的原则,由行业管理股和景区管理股受理。

(二)受理投诉应廉洁奉公,无偿为投诉者服务;

(三)受理投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受理投诉范围是在本市辖区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对旅游行政执法不当侵害了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五)受理投诉的方法:投诉应有书面材料,包括投诉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投诉事由(理由)、受害程度、意见、要求及物证;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和住址。

(六)接到投诉后,按受理范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查投诉是否成立,确认成立后应登记在案,依法对投诉的问题予以解决。

(七)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由投诉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

二、举报的受理

(一)举报受理范围、事项:

1、举报受理的范围为本县范围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和其他人。

2、受理的举报事项为:

⑴行政执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⑵违反法定程序的;

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⑷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⑸执法中有收受礼物、徇私枉法的;

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应廉洁奉公,无偿服务。

(三)受理举报的方式为: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或口头举报。对举报的案件,经查实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理举报人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对举报的事项经核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一律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七)为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对举报的情况经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