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农牧局关于转发滦政办【2016】23号文件的通知
为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运行,现将滦政办【2016】23号文件转发给各站室,切实做好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一、各相关站室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在我局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搞变相审批。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
二、各相关站室要及时调整本站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滦县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涉及农牧部分)
一、滦县历年改革中已取消或未设置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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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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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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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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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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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续展登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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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5号)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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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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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5年第19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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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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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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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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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政府部门在本次衔接中取消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权力清单项目编码 |
权力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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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
县农牧局 |
17010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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