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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农牧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06-19 12:03:10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滦县农牧局                                                     领导签字: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条件

材料目录

办理时限

承办站室

责任人

承办人

1

农业植物

检疫登记

行政

许可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20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到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1.《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章程。

3

植保站

杨振勇

刘云

张秀丽

卫雅斌

2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

行政

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本辖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疫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口头或书面申请

法定时限7天(不包括检疫时间)

植保站

杨振勇

刘云

张秀丽

卫雅斌

3

农业作物

种子(含食用菌)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农业转基因生产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提供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具备经营的条件

(一)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初审办理时限20天(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依据:无

2、复审时限由市农业执法支队具体办理情况确定。

农业执法大队

张学东

赵志杰

4

农业机械驾驶员违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五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操作农业机械的

确认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

农机

监理站

杨志存

袁秀彩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条件

材料目录

办理时限

承办站室

责任人

承办人

5

植物检疫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确认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5

植保站

杨振勇

刘云

张秀丽

卫雅斌

6

种子监督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违反《种子法》相关条款

确认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农业执法大队

张学东

赵志杰

7

农药监督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号发布

违反《农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确认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农业执法大队

张学东

赵志杰

8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违规处罚

行政

处罚

省人大《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省政府《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违反《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确认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农业执法大队

张学东

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