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滦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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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担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编制全县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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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县公路、水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体制改革 |
负责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和综合交通运输网布局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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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港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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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专项规划 |
客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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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县物流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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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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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与编制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加拟定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专修规划和计划,参加拟定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专项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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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港口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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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省、市、县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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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港区岸线、港区内通航水域、陆域的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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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港口行业政策法规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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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有关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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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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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行业体制改革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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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港口章程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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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行业法律法规的政策研究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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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协调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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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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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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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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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客运乘务员从业资格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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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客运输站(场)经营及道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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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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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诚信考核、档案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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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报名及理论、实际操作考试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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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驾校培训的监督和检查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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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申请的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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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申请的有关港口、航运、地方海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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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及旅游客运等)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方面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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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学员、驾驶员、教练员培训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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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道路货运市场、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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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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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
负责督促港口系统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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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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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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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安全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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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河航运企业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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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单位的作业申请,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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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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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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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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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引航工作管理制度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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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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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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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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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引航员的聘用、培训计划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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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引航安全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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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及引航工作的研究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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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引航信息统计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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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
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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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经营效益、财务运作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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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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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账户有关事宜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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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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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属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汇总工作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的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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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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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专项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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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县交通运输局投融资计划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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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及各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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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收费公路管理。指导行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
按省要求编制全县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调查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为省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
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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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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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工作联查和考核评比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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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养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实施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养护计划任务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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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非财政直管县(市、区)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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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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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上报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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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导检查公路的道路、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组织专家对养护专项工程维修方案、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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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导检查公路日常保养、绿化、安保及养护工程的实施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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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导检查公路养护内业档案管理工作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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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国家、省道路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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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干线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及县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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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县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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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审查工作及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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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港口工程项目和港区范围内重大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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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除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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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境内国省干线及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维护,查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 |
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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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复核和养护数据统计管理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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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普通干线(非收费)公路交通量站点规划和管理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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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收费站(窗)的文明创建和收费稽查工作,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调度、指挥全县收费公路保畅通工作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
道桥开发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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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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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集、上报参与我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资料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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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申请的涉及公路路产路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
路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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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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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公路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
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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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有关养护工程投资标准,制定本县相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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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行使监督执法职能。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站开展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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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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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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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定额、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 |
工程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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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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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县管高速公路及国、省、市、县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负责公路、水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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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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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客运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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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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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拟定全县公路、水路、民用航空管理应急预案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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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
综合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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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国防交通工作及局属单位的民兵武装工作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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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局直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全县公路、水路等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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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智能交通、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利用及交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维护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公众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
负责20M调度网运行维护工作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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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通信业务工作和通信设备管理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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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县智能交通、办公自动化及交通运输网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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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热线服务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业务工作 |
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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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全县交通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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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滦县交通网站维护和滦县交通网站信息发布 |
党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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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国家、省、市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信息相互对接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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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支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信息平台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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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公交客运经营准入、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客运特许经营权许可和城市客运新增、变更、调整运营线路的审批;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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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统筹规划区域和城乡客运交通协调发展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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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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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出租汽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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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县交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督察督办;负责全县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察 |
负责督察省交通运输厅、县委和县政府确立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局领导交办事项和情况反馈 |
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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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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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察工作 |
督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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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办理不作为、乱作为、公路(水路)“三乱”的社会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典型行业不正之风案件 |
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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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监督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超载超限的源头治理工作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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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县(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加强全县道路旅客运输执法队伍建设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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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加强全县运政执法队伍建设 |
运输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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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
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培训 |
党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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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政策和规划 |
党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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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
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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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
党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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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交通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
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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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交通行业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 |
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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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无 |
暂不涉及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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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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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除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除外)的监督管理等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条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
某新建公路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向我局备案,我局对开、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县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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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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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担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 |
1.《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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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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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7.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8.《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
xx年xx月,某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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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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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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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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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道采砂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县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
1.《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2.《河北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采砂权,同时颁发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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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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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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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1、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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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高速交警依法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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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1、对本县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2、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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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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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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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行社安全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旅行社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某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大巴车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被国务院调查组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旅游部门作为旅行社的审批部门,派出工作组赴当地慰问家属、看望伤员,配合当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置善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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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负责监督旅行社租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企业的合法经营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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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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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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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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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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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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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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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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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流业发展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1.《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县发改局针对这一问题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采取措施。县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县商务局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县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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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牵头负责推进全省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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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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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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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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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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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某公路建设工程工地发生火灾,县公安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县交通运输局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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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消防) |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县城乡与住房建设局组织对全县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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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对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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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路交通事故调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xxxx年xx月,xx国道xx段发生大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县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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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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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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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污染防治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县交通局负责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船舶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油、废油,船舶运载的油类或有毒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等行为;船舶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文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备有足够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或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应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进行相关可能有污染危害作业要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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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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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 |
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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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保障普通干线公路“风雨无阻,和谐畅通” |
以“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十六字方针为指引,进一步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在做好养护、绿化等基本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爱心驿站、爱心接待室等方式,满足过往车辆需求,方便群众,营造“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风雨无阻,和谐畅通”的品牌效果。 |
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
0315-7386060 |
2 |
建立“滦县交通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
依托交通信息资源,充分整合公路等各类交通服务信息资源和交通服务应用系统,建设了滦县交通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群众可通过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方式,查询交通出行信息、实时路况信息、交通办事流程等服务。 |
交通局宣传办 |
0315-7386013 |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交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级交通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交通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交通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县级部门下放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县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县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发布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交政法〔2014〕554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级部门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局下属主管部门及县属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属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各部门做业主的交通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五)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我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交通运输下属部门及县属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六)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
2、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3、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
4、项目审批程序;
5、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
6、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控制;
7、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
8、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9、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10、项目建设“七公开”执行情况;
11、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是否合理;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有关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度;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7、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8、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9、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是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全部用于日常养护;
10、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1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否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重要县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5、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7、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冀交公[2011]779号)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路管理站及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保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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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道路旅客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四)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七)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客运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暂扣运输车辆;
(五)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局直各运管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三)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县运管(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运管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二)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县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业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
(二)国省道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
(三)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五)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六)国省道公路养护业务站房建设、养护机具设备配置是否按要求执行。
(七)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八)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路况检测。
(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