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pdf
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