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滦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16:4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pdf

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