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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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收费主体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收费标准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
收费对象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收费范围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征收方式及流程 |
1、滦州市水利局通过河北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开具电子缴费通知书。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
收费标准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
减免规定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
监督电话 |
0315-7123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