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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3 09:25: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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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收费对象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收费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征收方式及流程

1、滦州市水利局通过河北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开具电子缴费通知书。
2、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部门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3、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4、《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3、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按开采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排放土、石、渣的,按排放量每立方米0.3无计征。

减免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监督电话

   0315-712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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