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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9 10:03: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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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够三年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米的按照一平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笠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每平米/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冀建城【2015】43号。 个人、企业等涉及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个人、企业、社会团体 电子税务或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0315-7123613
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规划区内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等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支付。(三)经营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收取。饭店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其他经营服务业每平方米每月0.5元。(四)封闭农贸批发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10元。(五)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按床位收取,每床每月3元,由经营单位支付。(六)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按床位收取,每床每月3元,由经营单位支付。(七)新建项目的,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拆除建筑物的,按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2.5元。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每平米/元、每人/每月/元、每床/每月/元、每摊位/每月/元、每户/每月/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冀税发〔2021〕59号  城区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宾馆,工业,商业以及经营服务业等。 个人、企业、社会团体 电子税务或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滦政发【2019】36号:暂不征收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的垃圾处理费 0315-71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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