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案件类型 | 备注 |
1 | 高志国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二项 | 滦王政罚决〔2021〕001号 | 2021年2月5日 | 林木 | |
2 | 董连友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序号179) | 滦王政罚决〔2021〕002号 | 2021年3月4日 | 环保 | |
3 | 唐山旺达农产品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 | 滦王政罚决〔2021〕003号 | 2021年3月23日 | 水利 | |
4 | 张秀荣 |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序号179) | 滦王政罚决〔2021〕004号 | 2021年4月1日 | 环保 | |
5 | 李翠霞 |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序号179) | 滦王政罚决〔2021〕005号 | 2021年4月19日 | 环保 | |
6 | 滦县王店子聚鑫水泥砖厂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 | 滦王政罚决〔2021〕006号 | 2021年5月17日 | 水利 | |
7 | 滦州市一德铁精粉加工厂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 | 滦王政罚决〔2021〕007号 | 2021年6月21日 | 水利 | |
8 | 滦州市友安建材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项 | 滦王政罚决〔2021〕008号 | 2021年6月22日 | 应急管理 | |
9 | 滦州市新思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项 | 滦王政罚决〔2021〕009号 | 2021年6月22日 | 应急管理 | |
10 | 滦州市王店子镇华盛水泥砖厂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项 | 滦王政罚决〔2021〕010号 | 2021年6月23日 | 应急管理 | |
11 | 滦州市友安建材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 | 滦王政罚决〔2021〕011号 | 2021年6月23日 | 水利 | |
12 | 杨凤春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项 | 滦王政罚决〔2021〕012号 | 2021年6月24日 | 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