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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兴)
发布时间:2023-04-12 14:14: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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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滦县通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32975094X3         法定代表人:刘亚婷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古马镇兴隆庄村北

巡查发现滦县通兴建材厂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取水井一眼,本机关于2022年4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农商银行滦州支行,账号38002012200012166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政字第02050067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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