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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0 16:5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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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

(一)政策内容

用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用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天然气费可延缓缴纳,延缓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用气,免收滞纳金。

用电: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适用对象

用水: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用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用电: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操作流程

1.用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欠费滞纳金。

2.用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供气单位申请缓缴费用,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欠费滞纳金。

3.用电:向用户所在的供电单位申请。具体材料及流程待主管部门文件明确。

(四)兑现时间

用水:2022年9月30日前

用气:2022年12月31日前

用电: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责任分工

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市城管执法局监督指导落实。

用气:住建部门及各供气单位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市住建局监督指导落实。

用电: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州供电公司

(六)联系方式

用水“欠费不停供”:24小时服务热线3345555

用气“欠费不停供”:市住建局燃热处  0315-5031835

用电“欠费不停供”: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州供电公司  0315-7125001

二、降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

(一)政策内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

(二)适用对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等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单位

(三)操作流程

2022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受理的检验业务,特种设备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

特种设备检验费:主要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取的费用;起重机、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收取的费用。

远程收费标准。对于外出检验单程超过15公里时,每超过

10公里检验费加收5%,但最多不超过50%。单程在25公里以内,每往返一次收取交通费60元,单程超过2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每公里加收1.2元。

(四)兑现时间

2022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市发展和改革局  0315-712289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15-7181298

三、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一)政策内容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适用对象

市国资办监管企业房屋:承租市国资办监管企业房屋且依法依规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证照齐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守法经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签订房屋租赁手续合法,无恶意长期拖欠房租行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符合《唐山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2〕36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操作流程

1.承租市国资办监管企业房屋:承租人应向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提供免租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从事特定行业的法定证照等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方案所规定减免条件的证照资料。

2.承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租户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租金申请;租户本人带着身份证,底商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到房管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科办理登记。

(四)兑现时间

暂定至2022年底

(五)责任分工

市国资办负责监管企业租金减免政策面上的宣传解读工作和减免汇总有关工作。指导监管企业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房管资产管理中心,房管中心所负责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落实。

(六)联系方式

市国资办  0315-8961958

房管交易中心0315-5031831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适用对象

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三)操作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申报自行享受该政策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兑现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五、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二)适用对象

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兑现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六、减免出租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适用对象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出租人。

(三)操作流程

由纳税人向房土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

(四)兑现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七、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1.符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2.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3.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兑现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八、降低二手车买卖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适用对象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该政策。

(四)兑现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九、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100%的暂退比例。

(二)适用对象

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适用对象为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质保金未被法院冻结)、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三)操作流程

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操作流程:第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第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第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第四,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四)兑现时间

2023年3月底前

(五)责任分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总体协调、政策指导、督促督导,负责组织辖区旅行社企业具体落实。

(六)联系方式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0315-8967669

相关政策: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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