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此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之后中央及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或提出了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联系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符合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和当下形势需要,将有力推动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解决群众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权转让)业务的迫切需求问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冀农办〔2019〕19号)
6、《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九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宅基地概念、本办法的适用区域、宅基地审批权的原则规定等内容。
第二章“宅基地的选址”,规定了宅基地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不予批准的几种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第五章“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及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七章“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以及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执行标准等内容。
第八章“职责分工”,规定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开始施行时间,以及出现与上级文件或新政策相冲突时应如何办理等内容。
相关文件: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