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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
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8 14:2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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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该标准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

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规定,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分配使用。

2、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

1)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可采用包干和实地征收两种补偿方式。采用实地征收补偿的,必须严格按照唐山市政府1号令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统一为1300元/亩。

2)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超过1号令规定数量及标准以上的部分、抢栽枯死新插的青苗林木、抢修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三种情形。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办通知下发后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栽植的林木不予补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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