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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6 11:09: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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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制作了《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划定是为了防止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已逐步受到重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根据

《方案》畜禽养殖禁区范围划定依据

第一条、二条、四条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六条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三条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文件界定的主要水功能区。

第五条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相关政策文件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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