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权限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在政府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页和相关的办公场所公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九条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办理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收费、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并及时上报机关“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梳理汇总后,通过政府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页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行政执法科室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并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