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打侵专栏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典型案例:擅自注册“中山日报”账号并转发文章 一知名网站被判侵权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1-06-24 16:22: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两宗由中山日报社作为原告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国内一知名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平台注册“中山日报”账号并转发本报原创文章。法院判决被告为两篇文章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合计7788元。近年来,中山日报报业集团已完善著作权维权机制,实现该机制的常态化、标准化运作。并呼吁各方共建版权合作秩序,做到“先授权后转载”,尊重原创内容,形成良性循环。

  法院判决:网站擅自开设账号转发文章,被判侵权赔偿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注册了名为“中山日报”的账号,并转发《中山日报》原创文章。仅在2020年12月22日,该账号就转载了中山日报近20篇稿件,含《无人机航模、东乡民歌、阿卡贝拉……全市学校少年宫在此精彩展演》《中山市儿童公园即将开放!带你提前探访》《中山初三女生勇夺桂冠!2020南国美文大赛总决赛落幕》等文章。该账号显示截至当日,已转发6041篇文章,总阅读量超1577万。

  中山日报社委托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后,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注销账户、删除全部侵权信息并赔偿侵权费用。2021年5月12日,原告针对其中两篇文章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而建立账号,私自命名“中山日报”并以商业形式发布《中山日报》文章,已侵害中山日报社的权益,属于严重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涉案文章是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该两起诉讼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无法披露上传用户的有效身份信息,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被告为两篇文章赔偿中山日报社经济损失3700元、合理费用4088元,共计7788元。

  以案说法:“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应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冠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系统完整地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实际上,“避风港”原则只适用网络用户上传内容,而网络媒体只是提供平台的情况,“避风港”原则不是互联网平台的“金钟罩”。

  “但如今,一些网络平台通过设立‘媒体账号’来转发相关媒体的文章,这种新媒体发布方式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样有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新闻作品,虽然标注了来源,但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没有合理支付费用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新媒体的各种创新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合理保护权利人的作品。无论是转发还是以设立账号等任何方式发布他人的作品,都应当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并合理付费。”作为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吴冠华介绍,中山日报报业集团近年来已完善了著作权维权机制,并实现常态化、标准化运作,呼吁各方共建版权合作秩序,做到“先授权后转载”,尊重原创内容,形成良性循环。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