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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3 15:43: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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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规定,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条款规定,网上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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