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生产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货值在一万-三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二—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十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生产货值在三万-五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三—四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五万—二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生产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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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货值在二-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十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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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三万-五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二万—十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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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四—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五—二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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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假、劣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乱纪法所,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生产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货值在一-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二—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十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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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货值在三万-五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三—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五万—二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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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生产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四—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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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假、劣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二-四万元以下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十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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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四-五万元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四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二—十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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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五—二十万元罚款。并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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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二-四万元以下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十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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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四-五万元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四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二—十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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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五—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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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轻微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尚未生产,并有主动停产表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生产时间在半年以内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五—七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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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生产时间在半年-一年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七—九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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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已生产一年以上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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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乱纪法所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尚未有生产经营行为,并有主动停产表现的,或无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已生产、经营时间在半年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四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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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已生产、经营时间在半年-一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八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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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已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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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才刚开始,未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半年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一—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半年-一年的 |
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三—五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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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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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开始试验在一个月以内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开始试验在一个月-半年以内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五—七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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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始试验半年-一年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七—九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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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开始试验已达一年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九—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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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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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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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额在一万元内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额在一万-三万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七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销售额在三万-五万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七-九万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销售额在五万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九-十万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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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三–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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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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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一-三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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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五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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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五万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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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六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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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九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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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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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七-九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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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九-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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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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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八千-九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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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九千-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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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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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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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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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额在一万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销售额在一-三万元之间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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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额在三-五万元之间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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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销售额在五万以上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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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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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二-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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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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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
轻微 |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但尚未开展试验,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终止试验,并处五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
一般 |
已开展试验半年以内的 |
终止试验,并处五-七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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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开展试验时间在半年-一年内的 |
终止试验,并处七-九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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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开展试验时间一年以上的 |
终止试验,并处九-十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