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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植物检疫)
发布时间:2018-11-23 16:02: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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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种类

违法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

情形

处罚幅度

1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一、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轻微

未引起疫情扩散,涉案物品价值2000元以下

300元(含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疫情扩散不超过10亩,涉案物品价值2000元以下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疫情扩散超过10亩,或涉案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轻微

未引起疫情扩散,涉案物品价值4000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疫情扩散不超过10亩,涉案物品价值4000元以下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疫情扩散超过10亩,或涉案物品价值4000元以上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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