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
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3)《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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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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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轻微 |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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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驯养繁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涉及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处以三千元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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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无捕获物的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有捕获物,未造成物种伤亡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特许捕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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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有捕获物,且已造成物种伤亡的 |
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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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
轻微 |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轻微破坏 |
责令停止,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少量破坏 |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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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破坏严重 |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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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而进行苗种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生产苗种数量较少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生产苗种或经营未审定的水产苗种数量较大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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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生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数量巨大且不停止生产或经营的;或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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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轻微 |
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破坏轻微,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破坏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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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破坏严重,无法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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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成海洋渔业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
轻微 |
造成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一般 |
造成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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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罚款三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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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造成内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
轻微 |
造成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一般 |
造成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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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