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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农牧局种畜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8-11-23 15:55: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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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说明

1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处以五千-一万五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五千-五万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三千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五千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养殖档案建立或保存了两年的但缺失三项以下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档案建立但缺失四项以上内容的或养殖档案保存一年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养殖档案未建立或未保存两年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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