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
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或者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2个以上3个以下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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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4个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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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涉及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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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产品货值30000元以上或者涉及5个以上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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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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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