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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机安全监理)
发布时间:2018-11-23 15:50: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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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或者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个以上3个以下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4个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30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品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涉及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产品货值30000元以上或者涉及5个以上品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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