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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18-11-23 15:48: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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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轻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1-2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34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5份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不会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可能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但未造成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物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轻微

未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主动配合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通过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且没有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7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3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3000-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农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仍继续销售的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不分档次

农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危害,不召回农产品,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继续销售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9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域标牌,主动配合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域标牌,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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