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高国生
决定书文号 |
滦农(种子)罚[2018]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国生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高国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案由 |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种子“泓丰818”(审定证号:冀审玉2016006号,生产厂家:北京新实泓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000粒/袋,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
违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
违则内容 |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处罚类型 |
1、责令改正2、罚款 |
罚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罚则内容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2000元整。 |
决定(通知)日期 |
2018年7月16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18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