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打侵专栏 > 农业农村局 >
2018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吴生
发布时间:2018-07-23 14:5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决定书文号

滦农(种子)罚[20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吴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种子“郑单958”(审定证号:国审玉20000009号,生产厂家:北京大京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规格:4200粒/袋,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违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违则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类型

1、责令改正2、罚款

罚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罚则内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结果

罚款2000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18年7月16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18年7月16日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