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滦农(饲料)罚[2018]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秦皇岛市三枫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23335904677T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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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使用公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案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齐博士猪饲料”SF181T仔猪农缩料标签中注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每千克本品含硫酸粘杆菌素80mg,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删除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1产品目录中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当事人使用公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经查销往滦县共2吨,违法所得6000元。 |
违则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违则内容 |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
处罚类型 |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2、罚款 |
罚则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则内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处罚结果 |
1、没收“齐博士猪饲料”1袋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3、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26000元 |
决定(通知)日期 |
2018年5月7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