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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7 10:06: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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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滦农(农药)罚[201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5%啶虫脒乳油”两种农药,经唐山市蔬菜质量监测中心检验不合格,共计违法所得100元。

违则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则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处罚类型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罚则依据

《农药管理香条例》第五十六条

罚则内容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2100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18年4月20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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