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滦农(农药)罚[2018]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森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案由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5%啶虫脒乳油”两种农药,经唐山市蔬菜质量监测中心检验不合格,共计违法所得100元。 |
违则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违则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处罚类型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罚则依据 |
《农药管理香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则内容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2100元整 |
决定(通知)日期 |
2018年4月20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18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