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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1)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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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责任清单(1)

一、   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安监站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及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招标办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2、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园林绿化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绿化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规章及政策;

2、拟定本县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草案。

3、组织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考核。

物业管理中心

参与城市自来水工作中远期发展规划的编制;

拟定城区供水设施完善、改造年度计划。

自来水公司

1.拟订村镇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2.按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部门职能,组织拟订促进村镇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村镇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

村镇站

负责制定局系统年度法制工作要点

法规

2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报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审批。

建管处

 

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监管政策、措施

房管所

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法规

负责监督审核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3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定住房保障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1、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3、拟订县城区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4、负责县城区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5、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监督

6、负责贯彻落实省、市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改革。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承担全县房产市场监督管理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共同拟定房地产监管政策,并按职责分工落实;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建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和综合统计工作

房管所

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

房管所

负责县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

房管所

5

负责房产交易、房屋登记、房屋租赁和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

负责商品房销预售、备案等管理

房管所

 

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房管所

负责房产市场交易管理

房管所

负责房屋登记管理

房管所

配合城镇房屋拆迁、征收指导监督工作

房管所

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6

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负责局属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负责直管旧公房的出售管理工作及费用缴交统计。

房管所

 

1、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

2、负责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

3、指导、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4、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5、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核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6、组织全县物业管理项目的市优评比活动。

物业管理中心

7

制定工程建设市场方面的各项规划、措施;负责全县的工程建设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本县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中介机构、监测机构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1、负责对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积极组织工程质量技术问题鉴定;参与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滦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1、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工作;

3、负责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及应急突发事件的报告;

4、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初审;

5、负责全县建筑工地文明工地的推荐;

6、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教育培训。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及燃气、天燃气、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安监站

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县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备案;负责投诉和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县业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招标办

1、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工程监理行业及监理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工作,协助市造价站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及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管,计价依据的监督执行。

建管处

8

承担建设施工行业管理责任。对本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部分主体行为,牵头核查出借、挂靠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

3、负责全县在建工程项目部登记工作;

4、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无拖欠工资证明,指导建设单位预储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登记和监督管理。

建管处

 

9

承担指导镇、村建设工作的责任。

1.指导各镇(古城办)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3.指导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

4.组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年度培训计划;负责村镇建设计划统计工作

5.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6. 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指导与协调服务

村镇建设

 

10

负责全县供热、供水、燃气事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供热、供水、燃气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建管处

 

1、负责县区内供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

3、组织制定供热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审批和验收。

5、负责供热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推广、使用、指导工作。

热力公司

1、完善供水设施,保障新老城区生产生活用水。

2、加强水质检测,保障供水100%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检及维护,保障供水可靠性。

4、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自来水公司

 

指导实施燃气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建设科

11

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

指导和管理建筑材料、建筑节能产品使用工作;

指导和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节能监督管理;

负责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

负责粉煤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滦县建筑节能办公室

 

12

负责制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排水、环境美化、夜景亮化、城市防汛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防汛、排水及管网设施的建设综合管理;负责城区夜景亮化监督和管理。

1、负责研究起草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园林专业规划、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2、负责城区园林绿地建设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

绿化

 

1.负责城区防汛物资准备和防汛工程建设

2.做好城区排水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对雨、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工作

4.负责对排水设施、雨、污官网的养护维修、检修工作

5.负责城市广场、道路、小区照明的维修管理工作

6.负责维护、修复或更换坏损的设施

7.亮化灯饰按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开启

 

 

市政站

13

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14

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和管理。

负责城市道路及便道的管理、维修工作。

负责清退被擅自占用的城市道路,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负责办理需要挖掘的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

市政站

 

负责县城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实事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实施与协调、督导。

城镇建设股

15

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占用绿地和园林设施、新扩改建工程的园林绿化配套审批;负责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补偿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园林绿地占用费、城市绿化配套补偿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1、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协助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审批建成区内占用城市绿地、移伐树木和异地绿化事项;

2、负责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审批、验收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和实施情况;

3、负责城区园林绿地建设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

4、负责城区街道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管理及养护;负责园林植物保护,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绿化

 

代征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公司

16

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管理工作;

负责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室

 

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教育培训。

安监站

组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年度培训计划

村镇站

17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管执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单位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日常利用宣传车、印发宣传品等手段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办公室

 

2

负责研究制定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研究起草《滦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的通告》。

2、研究起草《滦县关于有效遏制县城规划区域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

3、研究起草《滦县数字化城管服务外包及监管考核实施意见》。

办公室

 

3

负责受理相关行政投诉、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工作;查处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1、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举报、来信、来访

2、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理赔相关具体工作

3、负责主持行政处罚(许可)听证工作;制作听证笔录

4、规范行政处罚、许可办事流程和标准

执法监察股

 

5、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办公室

4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货物飘洒、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城市绿化、市政(施工占道及挖掘道路)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及依法强制执行工作。

1、负责户外广告审批

2、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执法监察股

 

3、负责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环卫站

4、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各执法中队

5

负责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及依法强制执行工作。

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各执法中队

 

 

规划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和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地方性规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逐项落实。

规划股、审批股、综合股(法规股)

 

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规划股、审批股、综合股(法规股)

2

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块的修建新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负责审核建制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负责审查各有关部门单独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设计征集和评审;参与我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组织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招投标、协调督导、专家评审及报批工作。

规划股

 

组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招投标、协调督导、专家评审及报批工作。

规划股

 

组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招投标、协调督导、专家评审及报批工作。。

规划股

 

组织城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招投标、协调督导、专家评审及报批工作。

规划股

 

组织专家对相关各专项规划进行评审,督导修改工作。

规划股

 

3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审批管理,出具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等规划许可;负责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竣工核实和规划竣工备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详细规划的规定,按相关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审批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详细规划的规定,按相关程序核定划拨地块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股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按相关程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外网)的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股

 

根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要求,按相关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详细规划的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按相关程序核发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股

 

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审批股

 

4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违法案件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审批股、综合股(法规股)

 
 

对本辖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审批股、综合股(法规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进行规划公布逾期不改正行为的查处。

综合股(法规股)

 

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补报行为的查处。

综合股(法规股)

 

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查等行业管理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管理进行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股(法规股)

 

6

负责指导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科学指导全县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规划股

 

7

负责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召开县规委会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规划股

 

8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股、审批股、综合股(法规股)

 

二、   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负责拟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作管理,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和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核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

6.《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唐住建发[2014]140号)

7.《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印发〈唐山市中心区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唐住建通字[2013]70号)

 
   

发改局

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做好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配合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建设补助资金。

 
   

财政局

负责落实县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局

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及时落实项目用地。

   

农牧局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配合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地方税务局

配合财政局做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县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进行审核。

   

民政局

会同住建局拟订县住房保障收入、资产标准;负责县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审核。

   

公安局

配合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户籍进行审核。

 
   

审计局

配合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进行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进行审核。

 

2

指导各镇(古城办)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危改工作的批准、指导、验收和监督管理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

《滦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滦危改办字【20149号)

 
   

县财政局

发放补助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审核各危改户的贫困类型

   
   

各镇政府(古城办)

负责各镇危改项目审核、实施、督导和验收

   

3

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日建设部令第88);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取得一块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前,该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并进行了销售广告宣传。依据职责,市住建局对该企业国有土地上违法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工商局负责对该企业违法销售广告宣传进行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文件的开发企业擅自进行房屋销售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

 

4

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监管

住建局

负责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监管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41日住建部等3部委第8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设立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果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则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则由工商部门监管;如果房地产中介不属于经纪机构,比如是个体工商户也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发改局

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对低价收高价卖赚取差价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人社局

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劳动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管

   

5

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水平状况指标的统计工作

住建局

牵头负责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燃气、热力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提供行政区划占地相关统计数据工作。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3]114号)

 
   

负责提供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污水、排水等行业数据统计工作。

 
   

财政局

负责提供财政投入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及数据。

 
   

统计局

负责提供年度人口相关数据

   

6

物业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承担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本县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草案;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负责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环卫用房、卫生医疗用房、社区警务站用房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配套用房的坐落、面积规划。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街道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属地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建立社区居委会参与的投诉调处机制,具体处理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对不能维持小区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组织相关部门接管小区;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考评、考核和达标升级工作;组建由城管、公安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乱围乱种、乱堆乱放等禁止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文明城长效机制建设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消防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县公安局

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合理的行车路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共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利用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县发改局

负责制定并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

   

县卫计局

负责对住宅小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检测、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住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7

无证占道经营管理

县住建局

协调组织各执法中队对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行使处罚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县工商局行使职权的重点在于有无营业执照;县城管执法局行使职权的重点在于是否违法占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固定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8

运输车辆管理

县住建局

协调组织各执法中队对运输车辆遗漏、飘洒行为行使处罚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一辆渣土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将渣土撒落到道路上或有渣土扬尘,由县城管执法局对其进行查处;如果该渣土车总重量超过规定的55T标准,由县交通局进行查处;如果该渣土车货物重量超过驶证上标明核定的最大载货质量;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县交通局

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行为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违法行为

 

9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

县住建局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规划的招投标,协调督导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征求县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组织规划报批工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住建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唐山市政府组织编制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招投标、协调督导,有关部门根据编制需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纲要成果及最终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分别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善规划成果,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成规划成果,市规划局上报市规委会及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经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县发展改革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国土资源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公安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交通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交通运输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水务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水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9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

县人防办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人防办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科技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科技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气象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气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10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专家对规划纲要技术审查,征求县直各单位意见,组织召开县规委会。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某县城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局收到该县规划纲要后,组织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技术审查,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并印发审查意见。该县规划成果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县发改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环保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环保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国土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国土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水务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水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科技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科技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文广新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文广新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供电公司

对规划中涉及县供电公司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交通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交通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11

组织并审查应该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县规委会

1.《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由市政府审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市城乡规划局收到规划初步成果后,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及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县发改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交通运输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商务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商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文广新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文广新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12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县住建局

组织近期建设规划的招投标、协调督导、专家评审及报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三十四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招投标、协调督导,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将规划成果上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的城市,报住建部备案。

县发展改革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国土资源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公安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交通运输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水务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委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人防办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人防办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12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县科技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科技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气象局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对规划中涉及县气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13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条件变更、土地性质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及规划竣工备案工作;负责规划公示、公告、公布,组织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规划听证工作。

县国土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国土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县发改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发改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环保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环保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科技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科技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民政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民政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文广新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文广新局委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气象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气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县公安局

对规划中涉及县公安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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