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跨省通办”清单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滦州市“跨省通办”事项清单(2023年版)》,动态调整“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清单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2.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主动梳理公开事项清单,主动公开“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目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3.“跨省通办”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更新:
(1)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2)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3)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
(4)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