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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5-11-26 14:5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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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

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央指定县级实施的31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取消事项,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附件:滦县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6     

 201706300307273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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